[海南省]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入
【办理方式】
临柜办理
【经办时间】
每月工作日
【经办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本省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款的,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以申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转为在职状态后办理。
【提供材料】
(一)《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参保人身份证;
(三)参保人户口簿;
(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注:所有证件、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经办流程】
(一)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可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如有享受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提供农保部门加盖公章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的,生成《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城乡居保机构在收到《海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后,生成《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转出手续并划转基金;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收到《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并核实到帐基金无误后,合并记录参保人个人帐户。已办理退休手续后转入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转入业务办结后需提交《变更退休人员养老缴费数据业务单》至退休待遇审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