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办理方式】
临柜办理
【经办时间】
每月工作日
【经办条件】
转移至省本级的,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转移至市县社保局的,参保人户籍地为当地,或在当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提供材料】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一份);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联);
(三)参保人身份证;
(四)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注:所有证件、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经办流程】
(一)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养老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出具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二)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向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三)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函》之后,填制和传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相应资金划转,同时终止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入基金金额;
2)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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